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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郭耘 编
个人理财的发展是全球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内容简介

  《个人理财规划与实务》突出了学习与调研、思考与规划、案例与推演、实务与实证四个方面的有机关联,并为参与并规划个人理财活动的读者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案例资源,为读者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个人理财规划与实务》以大学本科在校生为第一读者群,也期待更多的专家、学者、金融行业的工作者光顾与指导、沟通与交流、宣传与推广,因为,我们需要不断发现自己的缺陷与不足,《个人理财规划与实务》也需要不断的补充与完善,这应该是一个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了出版一《个人理财规划与实务》,更重要的是为推动个人理财从一门课程向一个专业过渡的实现,因为个人理财的发展是全球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的行动本身就是智慧,让我们用智慧创造财富,也期待《个人理财规划与实务》为提高读者理解、设计、运用个人理财工具的水平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尽绵薄之力。



目录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第一节 个人理财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个人理财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 个人理财基础
第一节 金融市场基础
第二节 理财计算基础
第三节 生命周期理论

第三章 家庭理财规划
第一节 理财目标及理财规划
第二节 家庭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三节 家庭财务分析
第四节 理财规划案例

第四章 信用卡与债券理财
第一节 信用卡理财
第二节 债券理财

第五章 股票与基金理财
第一节 股票理财
第二节 基金理财

第六章 外汇与金融衍生工具理财
第一节 外汇理财
第二节 金融衍生工具

第七章 保险与信托理财
第一节 保险理财
第二节 信托理财

第八章 黄金与房地产理财
第一节 黄金理财
第二节 房地产理财

第九章 教育与退休规划
第一节 教育投资规划
第二节 退休规划
第三节 理财工具比较分析

第十章 理财方案实操
第一节 现代理财观念
第二节 理财方案制订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案例7-11】意外死亡还是自杀谁来举证
  案情介绍
  某人分别同四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共6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总额为4.5亿日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受益人为其妻子和子女。一个月后,投保人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从脚手架上坠地而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拒绝了受益人的要求。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定投保人不是意外死亡,而是自杀,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受益人不服,向高级法院提起控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投保人的自杀嫌疑仍然很大,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受益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样驳回了受益人的请求。
  案例分析
  第一,一审法院明确地断定投保人是自杀。其举证责任是完全由保险人承担的,由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投保人不是死于非命,而是故意自杀。保险人提供的依据是:投保人所经营的公司濒临破产,负有2.3亿日元的债务。并且,投保人还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了将近26亿日元的人寿保险,每年支付的保费高达2200万日元。以此,断定投保人的死亡是具有故意性。
  二审法院没有公开断定其死亡原因是自杀,而是将其归结为“具有十分浓厚的自杀嫌疑”。
  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对是“自杀还是事故中意外死亡”作结论,而是认为,如果对保险事故产生怀疑,怀疑事故的发生是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时,对事故偶然性的举证责任,不应当由保险人承担。最高法院虽然没有直接下判断,但是它是站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也是对保险法学理论作出了一个重要的法理解释,这就是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它引起了保险实务界和保险法学理论界的重视。
  第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三要素问题。在日本,意外伤害保险中,支付保险金的根据是,保险事故必须具备三项要素,即偶然性、外来性、急剧性。如果不具备这三要素,保险事故的发生只能被认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第三,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的支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表示怀疑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话,则对其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偶然性负有举证责任。从日本的中、下级法院的判例来看,分为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保险人举证,另一种则要求受益人举证。鉴于本案情况的复杂性,从事故现场找到排除偶然性的证据卜分困难,故这种举证责任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话,不具有公平合理性。因此,最高法院才作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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